【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二条
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七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权的特征及类型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客体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征收征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合同的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征 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姓名等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监督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来源:健康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