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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患者隐私保护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时间:2025-05-23阅读量:100 次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医疗行为中,患者在就诊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治疗过程、私密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都属于隐私的范畴,同样依法受到保护。蜀黍梳理了部分有关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今天起和大家一起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 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健康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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